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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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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会计内部牵制及岗位责任制度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财务部门必须至少设置会计和出纳员两人。会计负责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出纳员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及现金、支票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
第四十一条 凡涉及货币资金和现金的收付,结算及其登记的任何一项业务,必须由两人分工掌管负责。负责收付现金、支票及其他货币资金的出纳员不能管理和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负责记账的会计不得做现金、支票等收付的业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出纳员“三不”原则。
(一) 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稽核工作。
(二) 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三) 出纳员不得登记本单位的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簿的业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出纳员和会计的具体分工与职责。
(一) 出纳员负责现金、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结算财务专用章的保管,负责现金、支票收付的业务工作,负责与银行间的结算及票据传递,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并报告秘书长。
(二) 会计负责法人代表人名章、会计档案的保管,负责记帐凭证、会计报表的编制, 负责月末帐务的结转,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负责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与查询,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并报告秘书长。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内部会计人员工作之间必须互相核对、互相牵制、互相监督,防止差错、防止失误、防止发生贪污、盗窃和舞弊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章 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制度
为了加强基金会的财务管理,结合基金会财务开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基金会《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制度》 。
第四十五条 经费申请审批权限。
(一) 凡费用在 5000 元以内的,由秘书长审批。
(二) 凡费用在 5000 元以上,20 万元以内的由理事长审批。
(三) 凡费用在 20 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审批。
第四十六条 经费报销审批权限。
(一) 凡费用在 20 万元以内的,由秘书长审批。
(二) 凡费用在 20 万元以上的,由理事长审批。
第四十七条 报销办法。
财务人员必须依据经费申请批件和有关领导签批的有效单据办理报销手续(具体程序另文规定) 。
第十二章 审 计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财务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本基金会根据需要,聘请具有国家规定的审计资格的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主管部门呈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会议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