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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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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一) 会计档案的存放,按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资料的形状分别放入档案柜,注明年度。
(二) 会计档案管理。
1、放置档案消防器材。
2、室内要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3、要配有通风照明设备。
4、档案柜内要放置防潮剂、樟脑精等。
5、室内地面要放置灭鼠药、定期喷洒杀虫剂等。
(三) 对会计档案应本着查找方便的原则进行编号。
第三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调阅。
(一) 会计档案必须建立查阅调阅清册,要严格办理调阅手续,并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方可办理。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未经批准不得复制。需要查账时,应由档案保管员查找,并登记时间,查阅人员姓名事由。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带出档案资料时,须出具借条,并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不得拆册,并要求限期归还。
(二) 会计档案是重要资料,借阅者必须爱护使用,不得涂改损失、丢失、转借、更不准带回家或公共场所。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需销毁时,由保管员登记造册,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销毁,并注明要销毁清册的时间、经手人和批准人,档案销毁时应有财务人员监销。
(二) 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等保管年限规定。
1.年度会计报表(决算)永久保存;
2.各种会计凭证保存十五年,其中重要文件契约要长期保存;
3.月度、季度会计报表保存五年;
4.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二十五年,其他账簿保存十五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存三年;
5.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保存二十五年,移交清册保存十五年;
6.对保管五年以上的档案,财务应办理移交档案管理手续,建立清册。移交时要一式两份,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并有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三方签字,移、接双方各保留一份,档案材料由档案管理员保存。
第三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任何时候都要确保档案机密,保护档案的完整安全,非经法定手续和秘书长批准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