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务管理制度
-
第三十二条 出纳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准”
(一)不准挪用现金;
(二)不准超限额库存现金;
(三)不准用白条抵库存;
(四)不准坐支现金;
(五)不准借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
(六)不准保存账外公款;
(七)不准租借或转让本基金会银行账户;
(八)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九)不准签出空头发票或收据;
(十)不准私自使用公款;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作为历史记录保存起来的会计核算材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规范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安全可靠。
第三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按年度分类设立档案,并设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
第三十四条 会计档案内容。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核算专业资料等。
第三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
会计资料档案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要定期收集、审查核对、分别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一) 会计凭证:月度结账后按月分别整理装订成册,并注明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和编号,并加盖装订人的印章。
(二) 会计账簿:按年度立卷,立卷时要按账簿的种类、薄厚程度合订为一卷或分订为数卷。账簿应保持原来面目,活页账簿要撤出空白页,编写页号,装订成册,登记保管年限、项目、记账人姓名。每年的账簿要加帖封面,并登记清册。
(三) 会计报表等资料:按年度立卷,立卷时要区分不同的保管期限、种类装订成卷,编有页号,加装封面,并登记清册,每年终了后 30 日内存入到档案室。
(四) 对其他会计资料,如银行对账单,备查账簿,辅助账簿,有查阅价值的文件,财务报告及批示等,是分别装订成册,登记清册后一并归档。
(五)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使档案条理化,应编制必要的档案目录或卡片,每年终了后30日内及时填好档案清册目录。
(六)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