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务管理制度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彩虹桥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关于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努力降低管理成本,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财务部。财务人员必须熟知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切实加强本基金会资金运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据登记、现金账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五条 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办事,坚决抵制违反法规政策、弄虚作假及损害本基金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本基金会财会制度和与本基金会宗旨不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章 捐赠款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财产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现金资产,应按照进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接收的外币捐赠须建外币账户进行明细核算。捐赠款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的每笔捐赠款都必须开具捐赠收据, 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捐赠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记载,不得遗漏。
第八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 应按照捐赠约定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 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允许或在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九条 严格遵循捐赠款使用的公开公示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本基金会应适时向社会公布募得捐款的数量,公开本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和筹得善款的详细使用结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媒体和捐助者的查询、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本基金会主办的项目,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项目完成后或年终要将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财务报表向理事会报告审查。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 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人员薪酬福利、行政办公等日常支出,按照开支金额实行分责审批。每笔开支 5 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每笔超过 5 万元以上的由理事长审批。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十三条 现金开支范围与标准现金开支包括:
1. 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劳务、志愿者补贴等人力支出;
2. 因公出差必需的差旅费借支,日常办公及用品购买不能以支票支付的开支,由秘书长批准的其他现金开支。
3. 现金开支标准凡本基金会已制定了开支标准按照本基金会标准执行,本基金会没有制定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