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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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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 借款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借款人须填写支票领用单,逐项认真填写。经部门主管签字,再由秘书长审批签字;财务人员核实支票领用单后,按照支票票面项目填写并签发;领取支票者在支票领取薄上登记并签字。
第二十条 报账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销者将有效发票、单据等粘贴,由财务人员审核,部门主管审批,秘书长核准后,填写支票领取单;
(二)财务人员按照票面项目要求填写后签发;
(三)报销人员在支票领用登记薄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经办人员在借领支票后,务必在 10 日内报账。每年 12 月 20 日前,已借领的支票必须全部报账 并停止签发新领支票。
第六章会计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民办非营利机构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职责,同时根据本基金会实际确定其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会计应妥善保管“北京彩虹桥慈善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该印章的使用按照本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会计应认真审核本基金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把审查关。
第二十五条 会计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会计负责登载会计账簿,制填会计报表,保存会计文件。
第二十七条 会计负责本基金会的报税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八章 出纳职责
第二十九条 出纳员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办理本基金会各项现金收付业务。
第三十条 出纳员负责审存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收据、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必须放置于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使用转账支票,经办人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转账支票后,可由领用人员实施同城支付,其它支付及现金提取事项,必须由出纳员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