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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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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薪酬福利
第四十条 基金会员工收入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奖金构成。均以税前数值计算,由基金会统一按照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的员工工资、津补贴均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 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相应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员工福利补助包括:各种保险、临时补助等。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付薪日期为每月5 日,支付的是员工当月的工资。若付薪日恰逢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员工工资直接存入指定的员工个人银 行账户。
第四十四条临时工工资、返聘人员工资均实行包干工资制度,具体数额由运营支持中心提出意见,基金会领导批准。
第四十五条 员工职务发生变化,相应调整其对应该职务的绩效工资。
第四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年限进行员工薪级工资的正常晋级。
第四十七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当调整员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八条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按照最低标准进行缴纳。
第九章 休假体检
第四十九条 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遇赈灾、紧急救援事项时期,按基金会领导指示办理。
第五十条 员工工作满12 个月(包括试用期)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年假按照自然年度进行清算,于当年年底12 月31 日自动清零。
第五十一条 员工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报告单由运营支持中心统一取回并转交员工本人。
第十章 返聘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外部或内部退休人员,愿意到基金会服务,经秘书处办公会同意,可以以返聘形式为基金会提供服务。
第五十四条 返聘人员补助由其所在岗位、工作量及职能不同,由相关用人部门提出意见,报秘书处办公会批准,并交运营支持中心备案。
第五十五条 返聘人员可结合自身岗位,对基金会的内部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
第五十六条 返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基金会利益,维护团结同心共事。
第十一章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十七条 在聘用期内,员工辞职或基金会解聘,均按照聘用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北京彩虹桥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