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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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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聘 用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三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秘书处办公会核准。
第五条 工作人员聘用采取内部调配和外部招聘相结合。聘用程序、内容依秘书处 办公会决议执行。
第六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由运营支持中心发送《聘用邀请函》,拟录用人员填写入职登记表,并提交体检报告、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进入试用期。
第七条 运营支持中心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规定,核定拟录用人员的社会保险等。
第八条 运营支持中心为拟录用人员办理出门禁卡等有关手续。
第二章 试 用
第九条 凡基金会拟正式录用人员,都需经历3 个月的试用期。
第十条 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5 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 基金会保障试用人员的权益,指定有关部门及专人对试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按照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努力为试用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章 入 职
第十二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拟用部门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考查合格者,即 可转正。
第十三条 新员工的考核管理进入基金会正常考核体系中。
第四章 人事档案
第十四 条基金会聘用的专职人员档案自存。
第十五 条运营支持中心负责与委托存档的人事服务部门进行对接,承担基金会有关人员的人事档案的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基金会有关人事档案的收集、归档、查阅、转递等。
第十六 条基金会人事档案的管理按照人事档案服务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