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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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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的工作要依据本会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每个员工进行考评,对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何如期不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必要的奖惩,有违纪违规行为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奖励类型,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一)在年度工作中连续表现优秀和取得重大成绩者;
(二)对基金会工作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有重大成效者;
(三)在基金会拓展,巩固稳定积极开辟捐赠渠道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四)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贡献者,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在期限内,并有质量完成者;
(五)对于有危害本会权益事情,敢于揭发制止,为基金会挽回不必要损失者。
第三十三条 惩处分为“免职(即开除)”、“降级”、“记大过”、“记过”、 “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第三十四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免职“处分:
(一)连续3 年考核不合格者;
(二)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违反国家法令,违法乱纪者;
(三)盗窃基金会财务,挪用公款,故意破坏公物者;
(四)仿效上级人员签字,盗用公印、信函者或擅用基金会名义者;
(五)品行不端,经教育不改,严重损坏基金会信誉者,捏造谣言致使基金会遭受重大损失者。
第三十五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降级”、“记大过”处分:
(一)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给予降级处分;
(二)经事实证明,领导能力差,不能使业务工作拓展者,应降级;
(三)故意浪费基金会财务或办事疏忽,使基金会受损者,看其严重性,给予降级或记大过处分;
(四)未经上级批准,私自做主且造成损失者;
(五)受到检举投诉,严重损害基金会形象,且经查属实者给予降级降薪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解除合同或辞退处理。
第三十六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服务态度低劣,对基金会还未构成严重损失者;
(二)由于过失,致使公物损坏者;
(三)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第三十七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本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二)遇非常事变,故意躲避者;
(三)在月份内迟到10 次或以上者,早退3 次或以上者,旷工2 次或以上者;
(四)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未经上级批准,擅自离岗者。
第三十八条 其他违反基金会各项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奖惩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