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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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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本基金会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翻译、文秘、档案、法律服务、财务服务、项目活动、礼仪接待、后勤保障及本基金会其他工作的需要。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
(一)本基金会负责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本基金会负责注册志愿者的管理服务。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
(一)凡申请成为本基金会志愿者,须填写《北京彩虹桥慈善基金会志愿人员申请表》(后附个人简历),经志愿者录用部门审核后,报秘书长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本基金会与申请者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开始计算志愿服务期限。
以集体形式为本基金会大型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临时志愿者,以集体名义与本基金会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在协议后附上志愿者名单,并由志愿者本人签字认同志愿服务协议内容。
本基金会为志愿者统一标识。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统一佩戴本基金会志愿者的统一标识。
(二)本基金会志愿者需接受相关志愿服务的培训。由本基金会项目部门负责组织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或由本基金会指派专业的第三方志愿者培训机构对志愿者进行培训。
(三)志愿者由本基金会项目部门统一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指导志愿者按照我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和志愿服务协议开展工作;检查志愿者工作;评估其志愿服务质量,并填写《志愿者服务评估表》。项目部门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志愿者档案和志愿者信息库。
(四)项目部门如发现志愿者有违反志愿服务协议的情况,可提前解除协议,报秘书长、办公室及理事会批准后由项目部门办理。
(五)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1.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或在本基金会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2.向中国志愿者协会、北京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推荐,参与有关奖项的评比;3.本基金会作为公益性组织,可作为在校学生实习基地,并为志愿者做出实习鉴定;
4.志愿者若申请本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5.根据本制度上述原则,本基金会招募的长期性或短期性志愿者,均为本基金会提供无偿志愿服务。但本基金会亦或根据具体项目基金活动情况对服务于相应活动的长期性或短期性志愿者象征性地提供小额志愿服务补贴,相应费用从项目基金活动费用中列支。
(六)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本基金会将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本基金会相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
3.向本基金会申请自愿退出的。(七)志愿者服务期满,志愿服务协议自动解除。若志愿者愿意继续提供志愿服务,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部门对其志愿服务进行评估,提出是否续签协议的意见,经秘书长和办公室审批后,交项目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北京彩虹桥慈善基金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