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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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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组织和动员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北京彩虹桥慈善基金会有关活动,根据北京彩虹桥慈善基金会的章程和宗旨所确定的工作内容,加强对本会志愿者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无偿为本基金会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 加入与退出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第四条 本基金会常年招募志愿者,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长期性志愿者招募计划和短期性志愿者招募计划。招募长期性志愿者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所需条件;短期性志愿者的招募由各部门根据项目基金活动需要,提出志愿者招募计划,或者直接推荐志愿者人选。有关志愿者的招募由项目部门统一负责,报秘书长办公室审批。
第五条 志愿者可根据本基金会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向本基金会索取申请表格,填报并寄送本基金会,或者通过电子信箱递交加入申请表。
第六条 申请者经本基金会批准确认,填写相关表格后即为本基金会注册志愿者。
第七条 在履行志愿服务之前,本基金会与志愿者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
第八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本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十条 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志愿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守本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基金会管
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三)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营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行为);
(四)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