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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彩虹桥慈善基金会章程
-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发展决策权和指导权;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五)维护基金会的社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六)完成基金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